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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准则
Lifestyle Design Group - Poltrona Frau Group
前言 - 关于我们
Lifestyle DESIGN集团,前身为Poltrona Frau集团(以下简称为“集团”) – Haworth Inc.国际集团旗下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的独立设计公司联合会,是世界高端家具行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众多领先品牌,包括但不限于:Poltrona Frau®、Cassina®、Cappellini®、Luxury Living®、Ceccotti Collezioni®。
注重多样性以及不同品牌之间的互补性一直是集团的优势所在,如今集团的业务已经遍及全球75个国家,拥有1800多名员工。
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多元文化集团,拥有不同的、互补的企业成员,为意大利设计在全球的成功做出了贡献。
工业和生产的协同作用、创新、可持续性以及在各式各样和不断发展的居住环境中进行实验,是集团活动的特点,它始终以保护相互尊重为导向,以相关各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并以类似的道德行为理想为激励。
截至2021年11月15日,属于Lifestyle DESIGN集团旗下,因此最终由Haworth Inc.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有如下品牌:Poltrona Frau®、Cappellini®、Cassina®、Janus et Cie®、Luminaire®、Ceccotti Collezioni®、Karakter®、Dzine®、Luxury Living®。
1. 使命
本《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为“《道德准则》”)是一份正式文件,旨在界定和表达集团在开展业务和企业活动时所遵循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因此,本文所附Haworth Inc.集团的Member Code of Conduct(《成员行为准则》)是本《道德准则》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附件A”。
《道德准则》的受众是集团各公司的治理机构及其成员、员工、工人(包括临时工)、顾问和任何名义的合作者、授权代表以及可能以集团各公司的名义或代表集团各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主体(以下也简称为“受众”)。
根据《民法典》第2104条的规定,《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一个整体,与《组织和管理模式》(包括其附件,后者仅由集团各公司采用)以及集团各公司批准的所有具体程序一起,必须被视为现有和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规定将构成违纪行为,集团各公司将根据第300/1970号法律第7条的规定和目的,对违反行为进行起诉和处罚,并可能对各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至于向公司提供服务的合作者、顾问和自雇工作者以及其他第三方,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是公司与这些主体签订任何性质的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此签署的条款或在任何情况下经批准(包括通过默示行为)的条款,也构成合同本身的组成部分。
有鉴于此,如果第三方主体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具体规定,根据其严重程度,可以成为集团各公司解除与上述主体现有合同关系的合法理由,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56条被事先认定为自动解除合同的原因。
受众必须学习本《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并遵守其规定。
集团各公司的管理机构在制定公司目标时,承诺以《职业道德准则》所载原则为指导。
集团各公司的最高管理层负责有效采纳和实施本《准则》,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
集团各公司员工除遵守现行法律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外,还承诺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宗旨和规定调整其工作方法;这既体现在公司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与公司外部各方的关系中,特别是与公共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关系中。
相关监督和控制机构通过持续核查和具体深入的分析,对《职业道德准则》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在意大利,监察机构是负责监督《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的指定机构。
公司治理机构及其成员、员工、顾问和受协调的持续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以及代表各公司行事的第三方必须提供最大程度的配合,以便于监察机构履行职能。
如果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各公司应根据适用的法律框架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违反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纪律措施,除对违反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外,还可以将责任人从公司除名。
如果公司治理机构成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公司主管机构将采取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最适当措施。
如果员工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将被视为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的义务,应承担所有合同和法律后果,包括纪律处分。
对供应商、外部合作者以及一般第三方的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处罚,但严重违法的情况除外。总之,各公司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允许的措施来保护自己,远离此类行为。
应向公司治理机构及其成员、员工、顾问、受协调的持续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以及可能代表各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告知本《职业道德准则》。
如对《职业道德准则》的适用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向监察机构(如已任命)和/或向为此目的任命的监督机构或法务部门提出并与之讨论。
每位员工在发现涉嫌非法行为时,都必须将其掌握的有关此类行为的信息告知其上司或监察机构(如已任命)和/或集团各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
任何人如发现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原则的行为或可能改变其价值和有效性的其他事件,都必须立即向监察机构(如已指定)或为此目的指定的监督机构或法务部门报告。
如果《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任何一条规定与内部规章或程序中的规定相抵触,则以《职业道德准则》为准。
对《职业道德准则》的任何修订和/或增补都必须按照其初次批准的方式进行。
2. 我们的价值观
本《职业道德准则》是一个更广泛项目的一部分,后者旨在为集团赋予一种职业道德特征,明确集团希望在其成员的所有行为中遵守的价值观。
因此,集团强烈申明,工作和业务中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是集团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并将永远如此。
特别是,集团以下列被视为优先事项的价值观来激励自己的活动:
1. 诚信:本《职业道德准则》的受众在开展工作和专业活动时,有义务认真遵守所在国家的现行法规。因此,即使是为了集团公司的利益,也不能成为不诚实行为的理由。
2. 管理制度的正确性:集团各公司通过确保决策过程和所作选择的充分透明度来履行其企业使命。
3. 保护信息机密性和个人隐私:集团各公司保护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的机密性,确保其掌握的信息的机密性,避免传播机密数据,除非得到明确和有意识的授权,并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本《职业道德准则》的受众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目的。此外,集团还有权通过数据控制者、为此目的指定的数据处理者以及被授权处理数据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在其业务过程中处理的个人数据和/或所谓的特殊数据的机密性。集团还提供培训课程和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妥善管理所处理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的处理将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并严格遵守实现收集目的所必要的时间。必须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非法或错误使用以及未经授权的访问。信息的计算机处理受到必要的安全控制,以保护集团免受不当入侵或非法使用。
5. 合作:集团各公司都认识到管理者、员工和合作者之间的合作以及参与公司活动的各方之间协同发展的重要性。
6. 人力资源的价值:集团各公司都认识到,公司员工的能力和才干是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通过培训和进修课程来促进人力资源的价值发挥。
7. 透明度和信息:集团确保所做选择的充分透明度,并将保持和发展与各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建设性对话作为自己的目标。因此,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选择。
8. 安全与环境:集团认为工作场所的安全是一项基本价值,因此致力于传播和巩固安全文化,认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环境与生产具有同等尊严。集团认为,为了社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环境是需要保护的基本资源。因此,集团意识到其对经营所在环境和社会总体福利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始终致力于改善其生产的产品和开展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始终遵守现行法规,并考虑到技术研究的发展,以支持使用对环境影响尽可能小的创新材料。
9. 与第231/01号法令相关的价值观:集团各公司应确保其治理机构、员工和所有代表其行事的人员始终遵纪守法,不会为了公司本身的利益或好处而触犯第231/2001号法令中规定的会导致金钱和/或禁令性处罚措施的罪行。
3. 我们的原则
集团的一般原则
原则1:集团各公司应根据本《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和价值观开展活动。
原则2:集团各公司把遵守其运营所在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作为必要原则。
集团各公司的治理机构和员工都必须遵守运营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
集团各公司都要求顾问、受协调的持续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以及以任何身份代表公司行事的第三方做出类似承诺。
原则3:集团各公司都将遵守其明确认同的道义规定作为一项必要原则。
集团各公司的治理机构和员工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必须遵守集团明确认同的道义规定。
集团要求顾问、受协调的持续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以及以任何身份代表集团各公司行事的第三方做出类似承诺。
原则4:集团认识到人力资源的核心作用,坚信企业成功的主要因素是员工在忠诚和互信的框架内做出的专业贡献。
在员工的选拔、聘用及职业晋升阶段,集团内各公司仅基于预期岗位要求与所需资质的匹配度,以及透明且可验证的绩效考量进行评估。
应聘者的聘用完全符合现行规定,包括旨在防止出现所谓的“公职人员转私营领域”现象的所有必要的初步检查和招聘外籍员工时的要求。
原则5:集团各公司都设有一个组织机构,旨在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适用法规要求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弥补任何不足之处,以确保稳健审慎的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稳定性。
各公司的治理机构和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运营政策和程序。
集团各公司的公司治理均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 确保治理机构之间和机构内部的任务分工,以保证权力平衡和有效而具有建设性的辩证关系;
- 确保治理机构的组成在数量和专业性方面都能使其有效地执行任务。
原则6:集团要求各公司采用明确而正式的规则,以便能够确保行为者之间的分工、责任和授权级别,以及任命顾问和合作者、采购货物和服务以及付款过程的可追溯性。集团内部交易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并遵循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原则。
原则7:集团要求各公司采用适用于礼品管理流程的明确而正式的规定,以便能够确保可追溯性、职责分离和精确的支出限额。
原则8:各公司的治理机构和员工有义务促进本文件所载原则的实施和传播,并加强与各公司有接触的第三方的认知,以使其认同这些价值观。
旨在预防危害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财产和司法管理犯罪的原则
原则9:各公司、其机构、员工、顾问和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以及一般情况下在处理与公共管理部门(无论是意大利还是外国)关系时代表自己的第三方,都必须遵守公共管理部门坚持的公正和良好表现原则。
原则10:集团禁止任何旨在非法影响刑事诉讼结果的行为。集团还禁止任何人代表各公司向意大利或外国公职人员和/或公共服务部门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许诺或提供金钱或其他利益,从而为公司谋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或好处。
不允许公司、公司机构或公司员工直接实施,或通过代表公司本身的人员(顾问、受协调的持续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和第三方)实施上述行为。
原则11:受各公司委托跟进与意大利和/或外国公共管理部门的任何申请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试图对公职人员或公共服务部门专员的决定施加不当影响。
原则12:集团禁止将从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或欧盟获得的赠款、补贴或资助用于授予目的之外的用途,即使其价值和/或金额很小。
原则13:集团禁止通过篡改或伪造申报和/或文件,或通过遗漏信息,或更广泛地说,通过造假或欺骗手段(包括通过计算机或远程系统进行的旨在误导付款机构的手段)旨在从国家、欧盟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获得任何类型的赠款、资助、优惠贷款或其他同类付款的任何行为。
旨在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原则
原则14:集团禁止任何旨在通过改变计算机或远程系统的运行,或无权获取其中的数据、信息或程序的方式,损害国家利益从而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原则15:集团还禁止任何以下文所列事项为目的的行为: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或远程系统;非法持有和传播旨在破坏计算机或远程系统的访问代码或程序;拦截或安装设备以拦截、阻碍或非法中断计算机或远程通信;破坏信息、数据和计算机程序以及计算机或远程系统。为此,各公司应启动所有必要的预防和后续控制措施,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旨在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原则
原则16:集团将公共秩序视为其运营所在地的基本利益。因此,集团谴责与行为不符合经核实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原则的主体建立任何关系。为此,各公司应启动所有必要的预防和后续控制措施,以防止建立和/或维持此类关系。
旨在预防公司犯罪和个人之间贿赂的原则
原则17:集团明确禁止任何人试图改变财务报表、报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司通告中所含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行为。
原则18:集团强制性地规定各公司要求其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和员工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股东、监事会、其他公司治理机构和审计公司在行使各自机构职能时提出的任何要求时,做到行为公正、透明。管理人员还必须申报在公司参与的交易中是否存在任何个人利益。
原则19:禁止各公司管理人员从事任何旨在损害公司资产完整性的行为。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任何旨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交易。
原则20:禁止采取任何旨在影响股东大会成员意愿,从而形成不合规的多数赞成票和/或与本应通过的决议不同的决议的行为(无论是伪装还是欺诈性质的)。
原则21:禁止在集团各公司内外散布有关公司本身、员工、合作者和为其工作的第三方的虚假信息。
原则22:禁止以任何方式妨碍因机构职能而与集团各公司有接触的公共监督机构行使职能。
原则23:集团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私人许诺或提供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或非法利益或好处。不允许公司、公司机构或员工直接实施,或通过代表公司本身的人员(顾问、合作者、代理人、授权代表和第三方)实施上述行为。
防止恐怖主义和颠覆民主秩序罪的原则
原则24:集团认识到国家的中心地位,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源资助(即使是间接资助)和从事任何旨在实现恐怖主义目标或颠覆民主秩序的活动,并采取最适当的控制和监督措施,以防止任何旨在实施此类犯罪的可能行为。
此外,还明确禁止每个受众,无论其在何处经营或位于何处,参与(即使是间接参与)任何可能构成恐怖主义或颠覆行为的做法或其他行动。如有疑问或不明确的情况,受众应与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监察机构联系。
在现行法规框架内,集团各公司都采取最适当的控制和监督措施,以防止可能构成或甚至只是间接促进实施任何恐怖主义和颠覆民主秩序罪行的活动。
旨在预防侵犯人身罪的原则
原则25:集团认为个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集团强烈谴责任何可能以任何方式构成侵犯人身罪的行为。为此,各公司均采取最适当的控制和监督措施,并要求遵守法规、所采取的内部规定和道义原则。
旨在防止与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原则
原则26:集团将劳动者的安全视为一项基本原则,并确保在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始终保障其安全。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各公司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特别是,各公司承诺:
- 将遵守有关劳动者安全、卫生和健康的现行法律视为优先事项;
- 在最佳技术发展的保证下,并尽可能通过选择最合适、危险性最小的材料和设备,从根本上降低风险,从而避免工人面临的风险;
- 对不可避免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并通过适当的集体和个人安全措施予以降低;
- 对劳动者进行广泛的、与时俱进的并针对具体任务的信息告知和培训;
- 保证就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 快速有效地处理工作活动过程中或审核和检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需求或不符合项;
- 工作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障劳动者、第三方和公司所在社区的健康。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公司应分配组织、工具和经济资源,以确保完全遵守现行的事故预防规定,并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员工应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完全遵守法律、本《职业道德准则》的原则、公司程序以及为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健康和卫生而制定的任何其他内部规定。
原则27:集团的选择导向是确保经济举措与环境需求之间最大程度的协调性,并不局限于仅仅遵守现行法律,而是着眼于与当地、自然环境和劳动者健康之间的可持续协同作用;因此,公司承诺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并鼓励受众减少废物的产生,尽可能使用再循环和/或可再循环的材料。
旨在防止窝藏、洗钱和使用非法来源的金钱、物品或利益违法行为的原则
原则28:集团谴责最广泛意义上的任何侵犯财产行为。因此,各公司都禁止即使只是间接为犯罪活动(例如窝藏、洗钱和使用非法来源的金钱、物品或利益等)提供便利的任何行为,无论该行为主体是作为上级还是下级。为此,公司应启动所有必要的预防和后续控制措施。
旨在预防跨国犯罪的原则
原则29:集团谴责旨在实施跨国犯罪的任何行为。各公司禁止任何可能(即使只是间接)为实施国内或跨国性质犯罪(例如组建犯罪组织,包括以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药物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妨碍司法,人口贩运等)提供便利的行为。为此,各公司应启动所有必要的预防和后续控制措施。
旨在防止针对工业和商业的犯罪、侵犯版权和伪造文书或识别标志犯罪的原则
原则30:集团保护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识别标志,遵守为保护这些权利而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未经授权复制软件、文件或其他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违反集团政策的。特别是,各公司遵守与生产/分销第三方产品有关的许可协议或与各自软件供应商签订的许可协议中规定的限制,禁止在每份许可协议允许的范围之外使用或复制软件或文档。
集团禁止任何导致自己或他人的工业和知识产权或机密信息丢失、被盗、未经授权披露或不当使用的行为。为此,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和后续控制措施,确保遵守关于版权以及商标和专利等识别标志保护的规定。
原则31:集团认识到,“意大利制造”是意大利企业发展的良好机遇,也是需要践行和保护的优势。
原则32:集团谴责任何以非法获取商业机密、供应商名单和其他与第三方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为目的的行为。
原则33:集团认为,保护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是其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谴责通过阻碍竞争,包括以获取优势或垄断地位为目的,阻止或破坏工业和商业的自由开展和正常进行的行为。因此,各公司都以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对待竞争对手,并因此谴责和反对任何可能妨碍或扰乱业务或商业活动开展的行为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可能旨在施行工业和商业犯罪的行为。
旨在防止税务犯罪的原则
原则34:集团认为,在开展业务和公司活动时,确保正确性和透明度是一项基本原则,并禁止任何旨在逃避所得税或增值税的行为。
因此,集团禁止:
- 在所得税或增值税申报单中填写虚构负债项目,通过利用发票或其他不存在的交易文件,以实现逃避上述税项的目的。
- 在所得税或增值税申报单中填写低于实际金额的资产项目或虚构负债项目或虚构抵免和扣除额,通过进行客观上或主观上的虚假交易,或通过使用虚假文件或其他能够妨碍评估和误导税务管理机关的欺诈手段,以实现逃避上述税项的目的;
- 在所得税或增值税年度申报单中填写低于实际金额的资产项目或不存在的负债项目,以实现逃避上述税项的目的;
- 在有义务申报的情况下在所得税或增值税申报单中遗漏申报,以实现逃避上述税项的目的;
- 为不存在的交易开具或出具发票或其他文件,以使第三方能够逃避所得税或增值税;
- 全部或部分隐匿或销毁必须保存的会计记录或文件,以至于无法重建收入或营业额,以逃避所得税或增值税,或使第三方能够逃税;
- 使用不正当或不存在的冲账以实现不支付应付款项的目的;
- 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进行虚假转让或其他欺诈行为,从而使强制征收程序全部或部分失效,逃避缴纳所得税或增值税,或与此类税收有关的利息或行政处罚;
- 在提交税务结算程序文件中披露低于实际金额的资产项目或虚构负债项目,以便为自己或他人获得税款和相关附税的部分支付。
旨在防止走私罪的原则
原则35:集团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和业务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以及正确性和透明性原则,以防止走私犯罪。
因此,严禁违反海关法的要求、禁令和限制规定携带、运输、持有或出口货物。
2022年9月28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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